人民公正党章程
PERLEMBAGAAN
PARTI KEADILAN RAKYAT
No. Pendaftaran : 1067/90 (Wilayah Persekutuan)
人民公正党章程
第一章:说明
1.1 本党名称为人民公正党,以下称党。
1.2 最高理事会为党最高领导层,全权负责管理党的运作。
1.3 州联委会是各州和联邦直辖区的最高领导层和管理者。
1.4 区部是各国会选区内的最高领导层和管理者。
1.5 支部是由最高理事会指定的个别地区的最高领导层和管理者。
第二章:注册党址
党注册地址为:
No.101 & 201, Blok A, Pusat Dagangan Phileo Damansara II
No.15, Jalan 16/11, Off Jalan Damansara
46350 Petaling Jaya, Selangor, Malaysia
或往后任何由最高理事会决定,并获得社团注册局同意的其他地址。
第三章:斗争原则
全民公正
第四章:党旗和党徽
4.1 党旗是两边都有垂直红边的蔚蓝色长方形;
在长方形的正中间是一个白色的椭圆形;
椭圆形的正中则为一个蔚蓝的圆形,象征睁开的眼睛。
明亮的眼睛是分辨真伪的眼睛。
明亮的眼睛的光芒照亮为正义斗争的道路。
明亮的眼睛是改革的心声,追求真理与公正。
蔚蓝色长方形党旗两边的垂直红边代表追求真理与公正的勇气和使命。
(党旗)
4.2 党徽与党旗相同;并在其下增加PARTI KEADILAN RAKYAT的字眼。
(党徽)
PARTI KEADILAN RAKYAT
第五章:斗争目标
本党的政纲如下:
5.1 实现一个进步团结的公正社会及民主国家。
5.2 尊重君主立宪制度、促成更稳固的国会民主、拥护人民的权利和权力、并努力修 整国家政治制度以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利益。
5.3 建立公正的法律自主权、自由的媒体和司法、和拥护专业原则的保安部队。
5.4 保障思想、言论、行动、集会和结社自由。
5.5 回教作为联邦宗教,同时保障非回教徒社会的宗教或信仰权利,为建立真理、公正、高尚情操、人的发展和人类的地位,鼓励宗教和普世价值观扮演的角色。
5.6 以马来文作为国语和官方语文,除此之外保障人民应用、学习和用其他语言受教育的权利,并以存在于国内的所有文明遗产之优越因素为基础,鼓励马来西亚文化和艺术发展。
5.7 建立公正、负责任和民主的稳固联邦政制,俾平衡州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利益。
5.8 提升人类尊严、爱心行善价值观、尊敬文化、维护基本人权、并在经济、政治和行政领域坚持正直诚实和公信力。
5.9 实行公正和生气逢勃,并着重公正分配和成长,没有剥削、舞弊和浪费的经济政策,克服贫穷和防止财富集中。
5.10 根据公正原则,确保马来人及砂劳越和沙巴土著的特别地位专门用来提高贫穷和被忽视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同时公正的照顾贫穷和被忽视的非马来人和非土著阶层,为国家团结而实现合理性。
5.11 作为执政者的社会责任,提供有素质和合理收费的教育、保健、房屋、和公共交通,尤其是给予中下收入阶层者。
5.12 为每个人争取和保障其工作权利,公正薪金、职业安全、和优异的生活素质。
5.13 在社会生活中,提高妇女的角色和地位,照顾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达到合理阶段,不成为被歧视和剥削的牺牲者。
5.14 为青少年权利和潜能的发展奋斗,并保障他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扮演有意义角色。
5.15 提高(半岛及沙、砂)原住民的生活素质,并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与他们协商后,拟定适合他们的发展计划,保护他们对习俗土地的权利。
5.16 保护大自然免被毁灭,防止环境破坏并提高环境素质,确保发展是永续性的。
5.17 建立公正和民主的新国际关系,实行自由和有伦理的外交政策,提供有利的环境以塑造能够面对全球化挑战的知识型社会,并抗拒那些危害国家、人民和人类利益的全球化进程因素,保护国家经济、政治和安全以免附庸于世界强权利益。
第六章:党员籍
6.1 党员的类别
党员共分两类:
6.1.1 普通党员
6.1.2 永久党员
6.2 普通党员:18岁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同时非其他任何政党的党员。
6.3 永久党员:18岁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同时非其他任何政党的党员,并一次过缴付RM200.00的党员费。
6.4 申请入党
6.4.1 入党申请须由支部委员会核准,再交由区部委员会提呈至最高理事会批准。
6.4.2 申请入党,须填写入党申请表格,并附上登记费和年捐。若申请被拒,年捐将被退还。
6.4.3 欲申请成为永久党员者,须在申请表格上注明。
6.4.4 任何党籍已被核准的普通党员,若随后欲成为永久党员,只需缴付RM200.00的永久党员费,及通知党总秘书即可。
6.4.5 任何根据6.4.1条款申请成为党员,而在申请日期开始的三个月后仍未接获支部发出的书面通知者,可直接向最高理事会申请;最高理事会须在获得上诉申请的三个月内,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此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第七章: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7.1 党员的权利如下:
7.1.1 党员可根据党章,发表意见、投票、选举和被选或被委任,以担任任何党职。但选举权不能转让。
7.1.2 任何未依据党章缴付年捐的党员,不享有在该年度,7.1.1条款赋予的权利。
7.1.3 任何党籍被暂停或被中止者,将失去条款7.1.1赋予的权利,截至党籍被最高理事会恢复为止。
7.1.4 无论在任何党章条款下,若任何党员被法律禁止担任任何社团职位,或由于被采取纪律行动而被禁止担任职位,将不能被提名参选任何职位(如果已当选或被委任,将自动失效)。
7.1.5 党员可转换支部,唯须符合下列条件:
7.1.5.1 填写转换支部表格,内含申请人、原属支部和新支部资料,同时获得原属支部和新支部主席的签名核对。
7.1.5.2 若在呈上转换支部申请表格三个月后,仍未获得任何书面通知,申请人可直接向总秘书提出申请。
7.1.5.3 在完成所有程序后,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
7.2 党员被禁止:
7.2.1 同时成为超过一个支部的党员。
7.2.2 同时担任超过一个支部的职位。
7.2.3 在相同的支部或区部,同时担任查账和其他职位。
7.3 党员的义务:
7.3.1 坚守党的政策,实践党的目标。
7.3.2 出席会议及参与活动。
7.3.3 执行党付予的工作,服从党的指示与纪律。
7.3.4 支持参加国、州选举的党候选人。
7.3.5 为社会服务。
7.3.6 服从所有最高理事会的决定。
7.3.7 缴付年捐。
第八章:党员登记记录
8.1 支部、区部秘书及总秘书负责党员登记记录,其中的资料应包括党员姓名、身份 证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党员编号、职业和联络地址。
8.2 总秘书有权制定任何与党员记录相关的制度。
第九章:党员费与其他缴费
9.1 2零吉(RM2.00)登记费,须在提呈申请入党时缴付。
9.2 2零吉(RM2.00)年捐,须在支部全年大会举行前的两周前,缴付予支部财政。若支部尚未成立,则年捐应缴予区部财政。
9.3 200零吉(RM200.00)永久党员费根据6.3条款缴付。
9.4 党员的年捐应直接缴予总财政。
9.5 区部财政必须将二分之一(1/2)的年捐交予总财政;其余的二分之一(1/2)的年捐则被保留给区部和支部保管和使用。
9.6 支部缴交年捐予区部,及区部缴交年捐予总部的日期,由最高理事会决定。
第十章:收入来源
10.1 本党的财务来源包括:
10.1.1 党员费
10.1.2 党员捐款
10.1.3 其他不抵触党、宗教和国家的政策与条规的收入。
10.2 党的财政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10.3 支部、区部和州联委会的秘书处必须提呈已由查账核查的年度财务帐目予最高理事会。
第十一章:存款和费用
11.1 州联委会、区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可依据党章,决定各自募集、存放和使用党经费的方式。
11.2 存款必须存放在银行:(1)总财政可持有不超过500零吉(RM500.00)现款;(2)州联委会财政可持有不超过300零吉(RM300.00)现 款;(3)区部和支部财政可持有不超过200零吉(RM200.00)现款。超过此限的开支必须得到最高理事会或各级委员会的同意。
11.3 支票和从银行提款的文件必须得到各级委员会的至少两(2)名主要成员的签署。
11.4 最高理事会可接管所有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财务与资产,包括已解散的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
11.5 区部委员会拥有对其辖下已解散之支部的产业、手头现款和所有银行存款的接管权。
11.6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在各级,任何与党财务相关的条例。
11.7 各级的财政年度由每年的1月1日开始。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
12.1 党可拥有产业,无论是固定或流动资产;也可作任何最高理事会认为适宜的投资。
12.2 任何固定资产形式的土地和属总部的产业,须以党的名字或信托人的名字注册。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则必须在各级的党名字下或各级的党信托人的名字下注册。
12.3 每一项流动资产必须在信托人的名义下注册与持有。最高理事会和各级委员会可委任任何党员或公司作为信托人,信托人资格也可随时被中止。
12.4 买卖、抵押、转移、典当或租借以土地和房产形式的产业,或投资的权力属最高理事会。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在最高理事会同意下,拥有同等的权力。
12.5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任何条规,以执行第十二章的规定;也有权转移产业持有权予12.2条款允许的任何人士。
第十三章:代表大会
13.1 代表大会可分为以下两类:
13.1.1 常年代表大会
13.1.2 特别代表大会
13.2 代表大会是本党最高权力机构;党务的运作以党章和条规所赋予的权力为准则。
13.3 常年代表大会须在每年6月结束前的任何日期,或任何由最高理事会决定的日期举行,唯不可超过前一届代表大会18个月。
13.4 常年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是符合资格的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1/3)。
13.5 常年代表大会的任务包括:
13.5.1 通过前度常年大会议案。
13.5.2 通过年度财政报告。
13.5.3 每三年一任,投选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
13.5.4 每三年一任,投选最高理事会。
13.5.5 每三年一任,投选两(2)名查账。
13.5.6 讨论区部提呈的动议事项。
13.5.7 决定党政策。
13.5.8 检讨最高理事会的工作。
13.5.9 其他由最高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13.6 常年代表大会的出席者应由下列人士组成:
13.6.1 一名议长和一名副议长。
13.6.2 最高理事(如14.2条款列明)。
13.6.3 区部主席、区部署理主席、区部副主席、区部青年团团长、区部妇女组主席和在区部代表大会上投选的五(5)名代表。
13.6.4 在个别代表大会上投选的三十(30)名青年团代表和三十(30)名妇女组代表。
13.7 所有在13.6.1, 13.6.2, 13.6.3和13.6.4条款下列明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权;他们也可参与任何常年代表大会上的决策。
13.8 召开常年代表大会:主席或总秘书或议长须在会议举行前三十(30)天,寄发会议通知书予各区部。
13.9 特别代表大会可基于以下其中一个理由召开:
13.9.1 主席之意愿。
13.9.2 不少过三分之二(2/3)的最高理事的书面要求。
13.9.3 二分之一(1/2)符合资格出席代表大会的区部代表的书面要求,但这些区部必须已针对相同议题举行各自的特别代表大会。
13.10 根据13.9.3条款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其会议通知书必须由总秘书签发。若总秘书没有在接获区部要求的十四(14)天内发出通知书,则特别代表大会将由 议长或副议长召开;若议长或副议长在接获要求特别代表大会的二十八(28)天内仍未发出通知,则要求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区部可在邀请所有代表出席的情况 下,自行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四章:最高理事会
14.1 在常年代表大会的权力与委托下最高理事员会是执行党事务的机构。最高理事会有权代表常年代表大会执行工作,所有的工作必须知会常年代表大会。
14.2 最高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4.2.1 一名主席
14.2.2 一名署理主席
14.2.3 七(7)名副主席,包括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席,其余五(5)名副主席中,三(3)名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二(2)名在最高理事会的同意下,由主席委任。
14.2.4 一名总秘书
14.2.5 一名总财政
14.2.6 一名宣传主任
14.2.7 四(4)名副总秘书
14.2.8 一名副总财政
14.2.9 二十(20)名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最高理事
14.2.10 每一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的联委会主席
14.2.11 一名青年团署理团长和一名妇女组署理主席
14.2.12 七(7)名由主席委任之最高理事
14.3 所有最高理事的任期为三(3)年。最高理事选举由区部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
14.4 若发生主席职位悬空,最高理事会可委任任何一名最高理事填补此空缺以代摄主席职责。
14.5 若主席、署理主席和副主席们同时辞职,或基于任何原因无法执行职务,最高理事会有权委任任何党员填补,直至举行常年代表大会。
14.6 若三分之二(2/3)或更多的最高理事辞职,则最高理事会将解散,议长或副议长或其中一名最高理事须在六十(60)天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以委任新的最高理事会,及决定新任最高理事会的任期。
14.7 最高理事会每三(3)个月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或;
14.7.1 在主席的意愿下于任何时候召开,或
14.7.2 在至少二分之一(1/2)最高理事的书面要求下召开。
14.8 最高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最高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会议通知须在七(7)天前发出。
14.9 若有最高理事呈辞或被最高理事会中止职务,最高理事会可在会议上委任任何党员代替其职务。
14.10 若有任何最高理事的行为被发现违反党政策及损坏党名声,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2/3)最高理事的同意下,最高理事会可在会议上中止该名最高理事的职务。
第十五章:议长和副议长之选举
15.1 议长和副议长须每三(3)年一任,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任何党员在获得二(2)个常年大会上已被核准的区部的提名后,都具备参选议长和副议长的资格。
第十六章:最高理事的选举与委任
16.1 主席和署理主席须每三(3)年一任,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任何获取二(2)个已在其常年代表大会上核准区部的提名的党员,均符合竞选主席与署理主席职位的资格。
16.2 三(3)名副主席和二十(20)名普通最高理事每三(3)年一任,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任何获取二(2)个已在其常年代表大会上核准的区部的提名的党员,均符合资格参选。
16.3 青年团团长和署理团长每三(3)年一任,在青年团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候选人需获得至少二(2)个区部青年团的提名。
16.4 妇女组主席和署理主席每三(3)年一任,在妇女组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候选人需获得至少二(2)个区部妇女组的提名。
16.5 二(2)名副主席、一名总秘书、一名总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四(4)名副总秘书、一名副总财政、每一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的一名州联委会主席及七(7)名普通最高理事,由主席与最高理事会商讨后委任;任期三(3)年,呈辞或被中止职务除外。
第十七章:党职的责任及义务
17.1 主席:
17.1.1 为党最高领导人,负责党的整体运作。
17.1.2 在得到最高理事会的同意下,委任二(2)名副主席、一名总秘书、一名总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四(4)名副总秘书、一名副总财政和七(7)名最高理事。
17.1.3 委任各州/联邦直辖区的联委会主席。
17.1.4 召开与主持最高理事会会议。
17.2 署理主席:
17.2.1 协助主席的任务。
17.2.2 在主席缺席时,主持最高理事会会议。
17.3 副主席:
17.3.1 协助主席的职务
17.3.2 在主席和署理主席缺席时,其中一名副主席将主持最高理事会会议。
17.4 青年团团长:
17.4.1 领导党青年团及负责青年团的活动。
17.4.2 在党青年团执委会议上担任主席。
17.4.3 召开党青年团会议。
17.5 妇女组主席:
17.5.1 领导党妇女组及负责妇女组活动。
17.5.2 在党妇女组执委会议上担任主席。
17.5.3 召开党妇女组会议。
17.6 总秘书:
17.6.1 直接向主席负责。
17.6.2 负责党总部的工作。
17.6.3 负责最高理事会会议和常年代表大会完善地召开。
17.6.4 准备年度报告,向最高理事说明一年的运作与进展。
17.6.5 保存党员资料记录。
17.6.6 负责委任一名执行秘书。
17.7 总财政:
17.7.1 负责党总部财务的妥善管理。
17.7.2 准备财政报告,以交予由常年代表大会委任之查账核查,并提呈给最高理事会。
17.7.3 准备年度财政预算案,以提呈给最高理事会。
17.7.4 根据党财务期,向最高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党产业和信托人。
17.8 宣传主任:
17.8.1 负责宣传工作,并向最高理事会呈报。
17.8.2 负责党宣传部或宣传局,安排部/局里职员的工作。
17.9 副总秘书:
17.9.1 向总秘书负责。
17.9.2 协助总秘书处理党的行政和管理。
17.10 副总财政:
17.10.1 向总财政负责。
17.10.2 协助总财政处理党的财务。
17.11 最高理事:
17.11.1 执行在最高理事会会议上定下之任务。
第十八章:最高理事会的责任
18.1 与其他组织共同在政治或其他适当事项上努力,以加强本党。
18.2 接受入党申请,包括由区部推荐,或直接呈交给最高理事会的入党申请;接收如9.6条款所述,通过支部递交给区部,再由区部递交总部的党员费;决定缴交党员年捐的日期。
18.3 在与有关州属的联委会主席商讨后,挑选参与国会和州议会选举的候选人。
18.4 向常年代表大会提呈年度报告及已获查账稽查与核准的财政报告。财政报告的副本需在大会召开十四(14)天前,寄交予所有符合资格出席大会的代表。寄发财政报告给各区部代表的工作,由各自区部办事处负责。
18.5 暂停、开除或吊销党员的党员籍。
18.6 设立州联委会及确保其运作,在必要时,可暂停或解散之。
18.7 在事先获取社团注册官的允准下,成立区部和支部;在必要时,可暂停或解散有关区部或支部和/或执委会,并决定重组和/或新执委会选举。
18.8 成立各局和特别小组,以执行最高理事会认为必要之任务或活动,并制定相关的条例和规定。
18.9 负责成立纪律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从具备威望与没担任任何党职的人选中,挑选及委任委员会的成员。
18.10 执行纪律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对牵涉撤销担任州联委会、区部和/或支部党职的党员纪律过失的议决。同时,也可委任其他党员代摄该职务,任期将由最高理事会决定。
18.11 执行纪律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对暂停或撤除某党员党籍的议决,此决定是最后决定。
18.12 在不违反纪律委员会的权限下,解决在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发生的争端,最高理事会的任何决定将是最后决定。
18.13 订立条规以成立选举委员会,规范及监督各级党职之选举,并成立其他相关的工作小组。
18.14 任何最高理事如果连续三(3)次缺席最高理事会会议,最高理事会有权力撤销该最高理事的职务。
18.15 确定开销预算、建议支票签署人及决定存款地点。
18.16 委任信托人,以管理党的产业;及在必要时,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
18.17 除了上述事务,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以确保党运作的完善。
第十九章:青年团
19.1 党必须成立全国青年团执委会,而青年团团长依据13.5.4条款选出。党最高理事可以成立各阶级的青年团,并制定有关的条例。
19.2 全国青年团名为人民公正党青年团。
19.3 全国青年团执委会应包括以下职位:
19.3.1 一名青年团团长
19.3.2 一名青年团署理团长
19.3.3 三(3)名 青年团副团长
19.3.3 一名青年团秘书和二(2)名副秘书
19.3.5 一名青年团财政
19.3.6 一名青年团宣传主任
19.3.7 二十(20)名在青年团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执委
19.3.8 由青年团团长在青年团执委同意下委任的五(5)名受委执委。
19.4 一名团长、一名署理团长、三(3)名副团长和二十(20)名执委,在党全国青年团代表大会上,由代表们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
19.5 在听取各州/联邦直辖区联委会主席的意见,及和有关州/联邦直辖区各区部青年团团长商讨后,全国青年团团长可委任各州/联邦直辖区的青年团团长。
19.6 青年团至少每三(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书需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10)天发出。会议法定人数为执委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1/2)。
19.7 全国青年团的职责:
19.7.1 集合青年的力量,通过举办与本党政策和章程一致的经济、政治、教育、社会及其他活动。
19.7.2 在不抵触党政策、国家与宗教的原则下,进行适合青年角色的活动。
19.7.3 协助并成为党员的主要推动力。
19.8 青年团团长的职责:
19.8.1 领导与负责所有青年团的活动。
19.8.2 主持全国青年团执委会会议。
19.8.3 有权召开全国青年团执委会会议。
19.9 青年团署理团长的职责:
19.9.1 协助青年团团长的职务。
19.9.2 在团长缺席时,主持全国青年团执委会会议。
19.10 青年团副团长的职责:
19.10.1协助青年团团长的职务。
19.10.2 在团长和署理团长缺席时,其中一名副团长主持青年 团执委会会议。
19.11 青年团秘书的职责:
19.11.1 直接向青年团长负责。
19.11.2 在团长的指示下,召开会议。
19.11.3 负责所有青年团秘书处的执行工作,包括委任及辞退工作人员。
19.12 青年团财政的职责:
19.12.1 负责青年团财务的妥善运作。
19.12.2 向青年团执委会提呈财政报告。
19.12.3 向青年团汇报财务与产业状况,每年至少一次。
19.13 青年团宣传主任的职责:
19.13.1 负责青年团的宣传活动,并向青年团执委报告。
19.14 青年团执委的职责:
19.14.1 执行在青年团执委会会议上所授予的职务。
19.15 青年团执委的任期与最高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19.16 年龄限制:
19.16.1党员被票选或委任为青年团执委之时,其年龄必须低于40岁,全国青年团团长除外。
19.16.2 在任期间年届40岁者,可继续担任其职,直至任期届满,呈辞或被撤职者除外。
19.17 担任党职的限制:
19.17.1 一人不能担任全国青年团团长超过三(3)个任期。
19.18 如果发生辞职、健康或法律问题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全国青年团团长无法执行职务,青年团执委会可以根据在青年团执委会的资格,委任代团长以执行全国青年团团长所有职务,直到任期为止,或直到全国青年团团长能够执行职务。
19.19 若有青年团执委停职或由于被采取纪律行动而被中止职务,青年团执委可在会议上委任任何党员代替其职务。
第二十章:妇女组
20.1 党必须成立全国妇女组执委会,而全国妇女组主席是依据13.5.4条款选出。党最高理事可以成立各阶级的妇女组,并制定有关的条例。
20.2 全国妇女组名为人民公正党妇女组。
20.3 全国妇女组执委会应包括下列成员:
20.3.1 一名妇女组主席
20.3.2 一名妇女组署理主席
20.3.3 三(3)名妇女组副主席
20.3.4 一名妇女组秘书和二(2)名副秘书
20.3.5 一名妇女组财政
20.3.6 一名妇女组宣传主任
20.3.7 二十(20)名在妇女组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执委
20.3.8 五(5)名由妇女组主席在执委同意下委任的执委。
20.4 一名妇女组主席、一名妇女组署理主席、三(3)名妇女组副主席和二十(20)名妇女组执委,在妇女组代表大会上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
20.5 在与各州/直辖区联委会主席的商讨,及获得有关州属/直辖区多数区部妇女组主席的同意下,全国妇女组主席委任各州/直辖区的妇女组主席。
20.6 妇女组至少每三(3)个月一次召开会议,会议通知书需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10)天前发出。会议法定人数为执委总数的二分之一(1/2)。
20.7 全国妇女组主席的职责:
20.7.1 领导及负责妇女活动。
20.7.2 主持所有全国妇女组执委会会议。
20.7.3 有权召开全国妇女组执委会会议。
20.8 全国妇女组署理主席的职责:
20.8.1 协助妇女组主席的职务。
20.8.2 在妇女组主席的缺席下,主持全国妇女组执委会会议。
20.9 全国妇女组副主席的职责:
20.9.1 协助妇女组主席的职务。
20.9.2 在妇女组主席和署理主席的缺席下,其中一名副主席将主持妇女组执委会会议。
20.10 全国妇女组秘书的职责:
20.10.1 直接向妇女组主席负责。
20.10.2 在妇女组主席的指示下,召开会议。
20.10.3 负责所有妇女组秘书处的管理,包括委任和辞退员工。
20.11 全国妇女组财政的职责:
20.11.1 负责妇女组财务的妥善运作。
20.11.2 向妇女组执委会提呈财政报告。
20.11.3 向妇女组汇报妇女组财务和产业状况,至少一年一次。
20.12 妇女组宣传主任的职责:
20.12.1 负责妥善处理妇女组的宣传活动,并向妇女组执委报告。
20.13 妇女组执委的职责:
20.13.1 执行在妇女组执委会会议上所授予的职务。
20.14 妇女组执委的任期依据最高理事会的任期。
20.15 年龄限制:
20.15.1 所有妇女组执委会职位并没有年龄限制的规定。
20.16 担任党职限制:
20.16.1 一人不可担任全国妇女组主席超过三(3)个任期。
20.17 如果发生辞职、健康或法律问题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全国妇女组主席无法执行职务,妇女组执委会可以根据在妇女组执委会的资格,委任代主席以执行全国妇女组主席所有职务,直到任期为止,或直到全国妇女组主席能够执行职务。
20.18 若有妇女组执委停职或由于被采取纪律行动而被中止职务,妇女组执委可在会议上委任任何党员代替其职务。
第二十一章:秘书处
秘书处设立在本党注册总部地址,或任何其他由最高理事会决定,经社团注册官批准的地点。
第二十二章:州联委会
22.1 州联委会可由最高理事会在每一个州属和联邦直辖区成立,以处理党务,即使该州尚未成立任何区部或支部。
22.2 州联委会的成员包括:
22.2.1 一名主席
22.2.2 三(3)名署理主席
22.2.3 一名秘书
22.2.4 一名财政
22.2.5 一名宣传主任
22.2.6 一名青年团团长和一名署理团长
22.2.7 一名妇女组主席和一名署理主席
22.2.8 由所有区部主席组成的普通委员
22.3 州联委会主席须在州联委会成员的同意下,委任三(3)名署理主席、秘书、财政和宣传主任。任期为三(3)年,呈辞或被州联委会主席中止职务者除外。
22.4 区部主席只能在无法出席州联委会会议的情况下,委派其区部署理主席代表出席会议,每次委派代表出席都须附上书面解释。
22.5 最高理事会代表可出席及参与州联委会的所有会议,唯没有投票权。
22.6 州联委会须至少每三(3)个月一次召开会议,或
22.6.1 当在主席认为需要时,或
22.6.2 在三分之一(1/3)的联委会成员的书面要求下召开。
22.7 若发生22.6.2条款所述情形,州秘书须在接获要求的十四(14)天内召开会议。若州秘书未执行,联委会成员可邀请所有成员出席,自行召开会议。
22.8 州联委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联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3)。
22.9 州联委会每年可以召开至少一次由区部代表出席的州级或联邦直辖区大会。唯最高理事会有权决定有关会议的条件和其他事项。
22.10 若主席和所有署理主席都不克出席州联委会会议,则其中一名出席的联委会成员可被选以主持会议。
22.11 州联委会成员的职责:
22.11.1 主席:
22.11.1.1 召开及主持州联委会会议。
22.11.1.2 负责州联委会办事处的运作。
22.11.2 署理主席:
22.11.2.1 协助主席的职务。
22.11.2.2 在主席缺席时,其中一名署理主席将主持州联委会会议。
22.11.3 秘书:
22.11.3.1 直接向州主席负责。
22.11.3.2 州联委会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
22.11.3.3 负责州联委会会议的进行。
22.11.4 财政:
22.11.4.1 负责妥善处理州联委会财务。
22.11.4.2 向州联委会提呈财政报告。
22.11.4.3 每年至少一次,向州联委会汇报州联委会的财务、产业和信托人状况。
22.11.5 宣传主任:
22.11.5.1 负责妥善处理州内党的宣传活动。
22.11.5.2 向州联委会呈报州内的宣传工作进展。
22.11.6 青年团长和妇女组主席:
22.11.6.1 根据各自团体的条规,执行个别的任务与职责。
22.11.6.2 协助州联委会主席的职务。
22.11.7 青年团署理团长和妇女组署理主席:
22.11.7.1 协助各自团长或主席的职务。
22.11.8 普通执委:
22.11.8.1 执行在州联委会上授予的职务。
22.12 州联委会的责任和权力为:
22.12.1 安排和协调州内或联邦直辖区内各区部的运作。
22.12.2 从党员中挑选出党代表,以参与州和联邦直辖区内的组织或团体。
22.12.3 决定开销预算、建议签署支票的人选与确定存款的地点。
22.12.4 委任信托人,及在必要时,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
22.12.5 根据最高理事会的意愿,解决任何在区部和支部出现的争端。
22.12.6 推荐参与国会和州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同时负责准备党的竞选机关,以面对大选。
22.12.7 任何在没有给予合理书面解释而连续三(3)次缺席州联委会会议的执委,可在发出要求解释信后,撤销职务。
22.12.8 州联委会执委的任期与最高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章:州联委会秘书处
州/联邦直辖区联委会秘书处应设在州/联邦直辖区党的办事处,或任何由州/联邦直辖区联委会订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章:区部
24.1 在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下,最高理事会可在每一个国会选区成立一个区部。
24.2 区部可在至少30名党员的情况下成立。
24.3 区部常年代表大会须每年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前举行,其日期由最高理事会订定。
24.4 出席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成员为:
24.4.1 区部执委。
24.4.2 已缴交该年年捐予区部的支部主席(支部被暂停活动除外),或其从支部执委中选出的代表。同时任区部执委的支部主席可委任代表。
24.4.3 五(5)名在支部代表大会上选出的代表。
24.4.4 在区部青年团和妇女组代表大会上选出的,七(7)名青年团代表和七(7)名妇女组代表。
24.5 区部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是符合资格出席之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1/3)。代表大会的通知书和议程需在会议召开十四(14 )天前发出。
24.6 对于没有任何获注册支部的区部,其会议法定人数为该区部注册和有缴交年捐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3)。
24.7 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任务:
24.7.1 通过前期代表大会议案、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
24.7.2 讨论提呈全国常年代表大会的政策提案。
24.7.3 依据25.1条款选出区部执委。
24.7.4 选出出席全国常年代表大会的区部代表。在区部代表大会外选出的代表,或之后所作的更动都属无效。
24.7.5 在党选举年度,提名竞选最高理事的候选人。
24.7.6 每三(3)年一任,投选一名议长、一名署理议长和二(2)名查账。
24.8 区部特别代表大会可在以下情况时召开:
24.8.1 至少三分之二(2/3)区部执委的书面要求。
24.8.2 至少二分之一(1/2)支部的书面要求,唯提出要求的支部须已基于相同的理由召开各自的特别代表大会。
24.8.3 最高理事会的要求和指示。
24.9 若发生24.8.1, 24.8.2和24.8.3条款的其中一项,区部秘书须召开区部特别代表大会。若在接获要求的十四(14)天内,区部秘书仍未召开大会,则最高理事会须召开区部特别代表大会。
24.10 区部特别代表大会须依据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方式召开,只有出席最新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党员有资格出席特别代表大会,除非支部已召开支部特别代表大会,更换其代表。
第二十五章:区部执委会
25.1 区部执委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25.1.1 一名主席
25.1.2 一名署理主席
25.1.3 三(3)名副主席;一名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另两名则在区部执委的同意下,由区部主席委任。
25.1.4 一名秘书
25.1.5 一名财政
25.1.6 一名青年团团长
25.1.7 一名妇女组主席
25.1.8 一名宣传主任
25.1.9 十五(15)名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普通执委
25.1.10 五(5)名由区部主席委任的普通执委
25.2 主席、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青年团团长、妇女组主席和十五(15)名执委,每三(3)年一任,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无论如何,最高理事会可将选举 延迟,唯不得超过原定选举的六(6)个月。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席,每三(3)年一任,在个别区部的青年团和妇女组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
25.3 二(2)名副主席、秘书、财政、宣传主任和五(5)名普通执委由区部主席委任,任期为三(3)年,呈辞或被区部主席中止职务者除外。
25.4 参与区部执委竞选的候选人须获得至少二(2)个支部的提名。
25.5 区部普通执委之职位不因其受委担任根据25.3条款的职位而悬空。
25.6 若区部主席呈辞或被中止职务,署理主席将代摄其职;若署理主席也呈辞或被中止职务,则执委会可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代摄主席职务;或如果副主席无法代摄主席职务,则执委会可委任其中一名执委代摄主席职务,直至举行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为止。
25.7 若区部执委会的三分之二(2/3)成员同时停职,最高理事会须召开区部特别代表大会,以重新选举区部执委会及决定其任期。
25.8 区部执委会需至少每两(2)个月召开会议一次,或
25.8.1 由主席认为需要时;或
25.8.2 三分之一(1/3)执委的书面要求下召开。
25.9 若区部秘书没有在接获要求后七(7)天内,根据25.8.2条款召开会议,执委门可自行召开会议,唯所有区部执委须受邀出席。
25.10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1/3)。
25.11 区部执委的职责:
25.11.1 主席:
25.11.1.1 负责区部和属下的支部运作。
25.11.1.2 负责区部执委与行政人员的运作。
25.11.1.3 召开及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5.11.1.4 委任二(2)名副主席、一名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和五(5)名普通执委,并确保他们妥善执行各自的职务。
25.11.2 署理主席:
25.11.2.1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2.2 在区部主席缺席时,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5.11.3 副主席:
25.11.3.1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3.2 在区部主席和署理主席缺席时,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5.11.4 秘书:
25.11.4.1 直接向区部主席负责。
25.11.4.2 为区部秘书处主要行政人员。
25.11.4.3 负责确保区部执委会会议和区部代表大会顺利举行。
25.11.4.4 收存区部党员资料记录。
25.11.4.5 准备区部年度报告。
25.11.5 财政:
25.11.5.1 负责区部财务的妥善运作。
25.11.5.2 准备及向区部执委会会呈报财政报告。
25.11.5.3 每年至少一次,向区部执委会汇报区部财务、产业和信托人状况。
25.11.6 宣传主任:
25.11.6.1 执行区部的宣传工作。
25.11.6.2 向区部汇报工作进展。
25.11.7 青年团团长:
25.11.7.1 依据青年团条规执行职务。
25.11.7.2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8 妇女组主席:
25.11.8.1 依据妇女组条规执行职务。
25.11.8.2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9 普通执委:
25.11.9.1 执行区部执委会会议授予的党务。
25.12 区部执委会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25.12.1 监督支部的运作与协助解决支部的问题。
25.12.2 向区部常年代表大会提呈大会前期议案、年度报告及经查账查核的财政报告。
25.12.3 向支部鸠受党员年捐,及缴交年捐总数的50%予总财政。
25.12.4 提呈已获区部代表大会通过的前期议案、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予总秘书。
25.12.5 在与支部执委会商讨后,决定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日期。
25.12.6 在获得三分之二(2/3)区部执委的同意下,可取消支部委派的代表资格,若该支部没有依据条规缴交年捐。
25.12.7 与最高理事会和支部合作,准备符合出席资格的支部代表大会的党员名单。
25.12.8 确定开销预算、建议签署支票的人选及决定存款地点。
25.12.9 委任信托人,及在必要时,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
第二十六章:区部秘书处
区部秘书处可设在任何由区部执委会决定,并获得社团注册官允准的地点 。
第二十七章:支部
27.1 最高理事会有权成立支部,唯须先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最高理事会也可在事先参考区部执委会意见及和区部执委会商讨后,暂停或解散支部。
27.2 支部必须拥有至少十五(15)名党员,才可成立。
27.3 支部常年代表大会需依据25.12.5条款每年召开一次,此大会须最迟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召开十四(14)天前进行。支部特别代表大会可在获得二分之一党 员的书面要求下召开。若支部秘书没有在十四(14)天期限内召开大会,则区部执委会应召开此支部特别代表大会。
27.4 支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十(10)名注册和有缴交年捐的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书和议程需在会议召开十四(14 )天前发出。
27.5 支部常年代表大会的责任:
27.5.1 讨论提呈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政策提案。
27.5.2 检讨支部执委会的工作。
27.5.3 设定对人民有益的工作计划。
27.5.4 依据28.2条款选出执委。
27.5.5 每三(3)年一任,遴选议长、署理议长和二(2)名查账。
27.5.6 选出出席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大会外选出的代表或之后的任何更动都属无效。
27.5.7 在党选举年度,提名参与竞选区部执委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章:支部执委会
28.1 支部执委会须包括以下成员:
28.1.1 一名主席
28.1.2 一名署理主席
28.1.3 一名秘书
28.1.4 一名财政
28.1.5 一名青年团团长和一名妇女组主席
28.1.6 一名宣传主任
28.1.7 七(7)名在支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普通执委
28.1.8 二(2)名由支部主席委任的普通执委
28.2 主席、署理主席和七(7)名支部普通执委,须每三(3)年一任,在支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席将每三(3)年一任,在各自(青年团和妇女组)的代表大会上选出。
28.3 一名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和二(2)名普通执委将由支部主席在支部执委会的同意下委任;他们的任期为三(3)年,呈辞或被支部主席中止职务者除外。
28.4 支部普通执委之职不会因其在28.3条款受委而悬空。
28.5 支部执委会须至少每二(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或
28.5.1 在支部主席认为需要时;或
28.5.2 在三分之一(1/3)支部执委的书面要求。
28.6 若支部秘书没有依据28.5.2条款,在要求提出后十四(14)天内召开会议,则提出要求的执委可自行召开会议,唯所有支部执委须受邀出席会议。
28.7 会议法定人数为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1/3)。
28.8 若支部主席呈辞或被撤职,署理主席将代摄其职务;若署理主席也呈辞或被撤职,则其中一名执委可被委任以代摄主席职务。
28.9 若主席和署理主席缺席执委会会议,其中一名出席的执委可受委,以主持会议。
28.10 支部执委的职责:
28.10.1 主席:
28.10.1.1 负责支部的妥善运作。
28.10.1.2 委任一名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和二(2)名普通执委,并对他们的表现负责。
28.10.1.3 负责支部执委与成员的运作。
28.10.2 署理主席:
28.10.2.1 协助主席的职务。
28.10.2.2 在主席缺席时,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8.10.3 秘书:
28.10.3.1 直接向支部主席负责。
28.10.3.2 负责支部秘书处之运作,及作为主要行政人员。
28.10.3.3 向支部主席汇报所有支部秘书处的行政工作进展。
28.10.3.4 负责确保支部执委会会议及支部代表大会顺利进行。
28.10.3.5 准备支部年度报告。
28.10.3.6 召开支部执委会会议。
28.10.4 财政:
28.10.4.1 负责支部财务的妥善运作。
28.10.4.2 准备及向支部执委会提呈财政报告。
28.10.4.3 每年至少一次,向支部执委会汇报支部财务、产业及信托人状况。
28.10.5 宣传主任:
25.10.5.1 负责支部的党宣传活动。
28.10.5.2 向支部执委会汇报支部的宣传工作。
28.10.6 青年团团长:
28.10.6.1 执行制定在青年团条规下的职务。
28.10.6.2 协助支部主席的职务。
28.10.7 妇女组主席:
28.10.7.1 执行制定在妇女组条规下的职务。
28.10.7.2 协助支部主席的职务。
28.10.8 普通执委:
28.10.8.1 执行在支部执委会会议上授予的职务。
28.11 支部执委会的责任:
28.11.1 执行最高理事会和区部执委会的指示。
28.11.2 加强党员间的联系和鼓励互助的精神。
28.11.3 向党员鸠受年捐。
28.11.4 研究与通过区部执委会向最高理事会提交入党申请。
28.11.5 向支部代表大会提呈年度报告,及已由查账稽查及核准的财政报告。
28.11.6 在支部代表大会至少七(7)天前,寄发财政报告予党员。
28.11.7 提交已在支部代表大会通过之会议议案、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予总秘书。
28.11.8 针对党员的纪律过错,以书面方式通过区部向纪律委员会报告,以让党采取适当行动。
28.11.9 决定开销预算,建议签署支票人选及决定存款地点。
28.11.10委任信托人,及在必要时,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
第二十九章:支部秘书处
支部秘书处可被设立在任何有支部执委会同意,及获得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地点。
第三十章:纪律
30.1 最高理事会有权成立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没有拥有任何党职的人士组成。
30.2 一名党员或某方面若对纪律委员会对纪律处分有所不满,可在详述判决的挂号信寄出的二十一(21)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如发生特殊情况,有关党员或有 关方面可要求延长时间。延缓期限为首二十一(21)天期限结束后的不超过十四(14)天。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决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必须 知会最高理事会。
30.3 在未参照最高理事会之前,党员不可将任何党事务带上法庭。若在最高理事会不知情之下,将党事务带上法庭者的党员籍将被撤销。
30.4 党各级委员会/执委会的成员、执行党指示与职务的党员和顾问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30.5 所有党员必须爱党及:
30.5.1 遵从党章及党员道德守则。
30.5.2 服从党指示。
30.5.3 执行党政策。
30.5.4 遵从及尊重党决定。
30.5.5 保守党机密。
30.5.6 维持党良好名声。
30.5.7 时刻保持谦恭有礼的举止态度。
30.6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规则与条例,以杜绝为达到捞取选票或支持,或为己方或其他方面影响选举成绩,或阻止党员投选某候选人目的,而滥用权力或金钱的行为。
第三十一章:核查帐目
31.1 全国常年代表大会须委任一间公司或二(2)名查账,以稽查党的帐目与产业。
31.2 州联委会会议、区部常年代表大会和支部常年代表大会须选出二(2)名查账,以稽查各自级的帐目。
31.3 若该查账呈辞,最高理事会、州联委会、区部执委会和支部执委会须挑选新查账,以取代之前在会议和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查账。
31.4 最高理事会有权随时稽查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的帐目与产业;区部则有权稽查支部的帐目与产业。
31.5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任何与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财务及产业有关的条规。
第三十二章:撤销党籍与撤职
32.1 撤销党籍的原因为:
32.1.1 党员本身的要求;或
32.1.2 被最高理事会开除。
32.2 在以下理由下,党员可被最高理事会开除:
32.2.1 在经过纪律委员会的调查与听审后,发现该党员的行为已抵触党章、条规及最高理事会的指示。
32.2.2 纪律委员会查实该党员的行为举止有违党利益,并已破坏党名誉。
32.2.3 当区部和支部执委会已针对该党员所犯的纪律错误,向纪律委员会提呈书面报告,经纪律委员会展开听审、研究、调查后,发现指控属实者。
32.3 任何受到处分的党员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每项决定都须向最高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章:会议规则
33.1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常年代表大会的会议规则。
33.2 各级代表大会需依从常年代表大会的会议规则。
第三十四章:修改党章
34.1 在获得出席全国常年代表大会或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中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2/3)人数的同意下,此党章或任何一部分可被修改或废除,任何修改须在六十(60)天期限内提交给社团注册官。
34.2 中央代表可以建议修改最高理事会所提出修改党章的建议,唯此建议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总秘书在大会召开十四(14)天前提出。区部可提出本身对修改党章的建议,唯须在大会日期不少过十四(14)天前,提呈予总秘书。
34.3 任何党章修改必须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后才生效。
第三十五章:诠释
若发生任何针对此党章的诠释或党常年代表大会规则的争议,则以最高理事会的诠释为准。
第三十六章:解散
此党章乃于2002年10月26日于吉打双溪大年举行的全国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并在2004年5月17日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此党章的诠释如有任何争议,必须以国语版本为准。
唯有在党全国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解散的情况下党才能够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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